中国重汽:关于公司和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7-12-21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公告
证券代码:000951 股票简称:中国重汽 编号:2017—40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和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
局”)于 2016 年 9 月 7 日至 9 月 28 日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
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重汽香港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近日收到山东证监局 2017 年 12 月 14 日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
[2010]12 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前期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
查,发现你公司和控股股东存在如下问题: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动力公司)和中
国重汽集团济南进出口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重汽集团国际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均为你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重汽(香港)
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济南动力公司和进出口公司均为你公司的
关联方。对于你公司与济南动力公司和进出口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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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和披露程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和公司董事长于有德、总经理于瑞群、财务总监王涤非、董
事会秘书张峰及控股股东重汽香港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
戒,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增强规范运作意
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
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重汽香港公
司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
公司对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制度以及业务流程进行了细密梳
理,着重从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的审核、披露等方面加强培训与学
习,进一步完善公司内控制度。
公司控股股东高度重视,责令公司下属各单位严肃整改,要求
各部门及单位加强对上市规则的培训及理解,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
生。
公司及控股股东和相关人员接受山东证监局的监管措施,公司
的整改情况和报告已及时上报山东证监局。公司相关人员将以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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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认真学习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
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应的审议和信息披露
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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