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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济药业:涉及诉讼事项公告2017-05-02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17-026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惠生
公司”)收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发(2017)鄂0106行初字第58号《应诉通知
书》、《行政起诉书》,根据行政起诉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02年6月21日,经原咸宁第二制药厂申请,获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发国药准字42020121号药品注册证(维生素B6)。2003年,咸宁京汇物质贸易
有限公司经收购原咸宁第二制药厂经营性资产,成立了咸宁京汇药业有限公司
(下称“京汇药业”)。2006年1月1日获准颁发了“鄂Ha20050050”药品生产许
可证,京汇药业一直从事原料药维生素B6的生产和经营。
    2007年11月,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咸宁药监局”)将“鄂
Ha20050050”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由“咸宁京汇药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湖
北九宫药业有限公司”,后湖北九宫药业有限公司因故未能成立,京汇药业一直
持该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
    2009年10月30日,当时京汇药业法定代表人吴建文代表京汇药业与湖北和谐
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和谐药业”)、湖北广济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广济药业”)
共同出资成立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并由咸宁市药监局将“鄂Ha20050050”药
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由“湖北九宫药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惠生药业有限
公司”。
    2014年10月15日,京汇药业向咸宁药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鄂
Ha20050050”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登记,咸宁药监局于2015年1月8日组织咸宁
京汇药业和惠生公司召开了听证会,但未对复议事项作出答复。
    2015年11月26日,咸宁京汇药业向咸宁咸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湖北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湖北省药监局”)称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是
其委托的,咸安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因没有管辖权而驳回了京汇药业的起诉。
诉讼期间,湖北省药监局为惠生公司重新办理了鄂20160066号药品生产许可证,
并在2015年9月将咸宁京汇药业持有的国药准字42020121号药品注册证变更到惠
生公司名下。
       2017年3月27日,咸宁京汇药业公司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
诉书》,其中,原告为咸宁京汇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为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
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
       1、判令撤销鄂20160066号药品生产许可证;
       2、判令撤销被告将“鄂Ha20050050号”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由“湖北
九宫药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的行政行为;
    3、判令撤销被告将“鄂Ha20050050号”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由“咸宁
京汇药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九宫药业有限公司”的行政行为;
    4、责令被告暂停受理第三人的GMP认证;
       5、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将国药准字42020121号药品注册证变更到原告名
下;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本公司针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说明
       惠生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将积极应诉。届时,本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
情况,履行相关义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均已公告,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未能判断上述案件对本公司本期财务指标的
实际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行政起诉书。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