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河化: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3-24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ST 河化 公告编号:2017-028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
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3 月 23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3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3 月 22
日 15:00 至 2017 年 3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主持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24,506,989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42.34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4,493,689 股,占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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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股份的 42.33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3,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4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3,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3,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4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代表出
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 124,506,9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 124,506,9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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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24,506,9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 124,506,9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124,506,9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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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贷款额度及授权办理有关贷款事宜的
议案。
同意 124,506,9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长嘉、潘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公
告。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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