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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河化: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19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ST 河化           公告编号:2017-081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
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9 月 18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7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安楚玉先生主持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24,544,917 股,占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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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股份的 42.35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4,493,589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42.33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51,32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17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51,32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1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51,32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17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代表出

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企业借款的议案。

    关联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合计持有股份

87,000,000 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 37,544,9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1,3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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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521,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5%;反对 2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2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54.9953%;反对 2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004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潘勤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任期相同,潘勤女士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无异议。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长嘉、高红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公
告。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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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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