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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河化:关于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2019-03-12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等
    有关规定的要求,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度证券
    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2018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及
    2017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的议案》,在保障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
    上,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用于证券投资的额度由
    不超过 4,000 万元调整为不超过 10,000 万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一年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用于证券投
    资的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根据以上决议,报告期内公司结合证券市场情况进行了证券投资
    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计入权益的
 证券     证券                            会计计                   本期公允价                 本期购                               期末账
                 证券简称 最初投资成本             期初账面价值                  累计公允价             本期出售金额 报告期损益
 品种     代码                            量模式                   值变动损益                 买金额                               面价值
                                                                                   值变动

境内外                                    公允价
         600309 万华化学 38,872,610.00             39,571,420.00   -698,810.00         0.00      0.00 45,480,590.16 7,473,670.16     0.00
 股票                                     值计量

期末持有的其他证券投资        0.00          --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合计            38,872,610.00     --     39,571,420.00   -698,810.00         0.00      0.00 45,480,590.16 7,473,670.16     0.00


             二、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证券投资的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证券投资内控制度》等有关要求,证券投资未
    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公司证券投资未超出股东
    大会、董事会审批的权限,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三、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有违反法律
                                                                   1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公司内控制度健全,能有效防范和控
制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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