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出售子公司海南欣龙丰裕实业有限公司 29%股权的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交易价格依照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出具的审计及预评估,由交易 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公平合理,且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2、本次交易引入更有实力的第三方专业地产公司,共同运用欣 龙丰裕的现有资产增加该司的盈利水平,从而增加本公司的收益;同 时亦可以增加公司现金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李中 刘云亮 郭义彬 2017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