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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欣龙控股: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1-23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欣龙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杨媛律师出席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

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于 2018 年 1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下午 14:45 在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
路 2 号帝豪大厦 17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22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21 日下

午 15:00—2018 年 1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1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126,851,72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561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90,098,5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7347%。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6,753,13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8264%。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

份 2,007,3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7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007,3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728%。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 意 126,851,7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2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7,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 意 126,851,7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7,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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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正文,为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魏 莱



                                                    杨   媛



                                            2018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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