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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能源:关于收到拍卖东方集团所持公司股权的执行裁定公告2017-09-22  

						       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7-059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拍卖东方集团所持公司股权的执行裁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公司股东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下称:东方集团)转发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
 定书[(2016)冀 01 执 765 号之四],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
 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作出的( 2016)冀石平证经字第 1318 号公
 证书及( 2016)冀石平证执字第 1 61 号执行证书,在执行国家电
 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
 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向被执行人石家
 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在
 收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2016)冀 Ol 执 765 号执行裁定书,
 冻结了被执行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国家电投集


                                                                 - 1 -
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6.17%的股权 34,005,412 万股,
经上市公司配送,现为 68,010,824 股,本院对其中的 65,010,824
股为首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注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
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国家电
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65,010,824 股股票。
     本裁定送达后印发生法律效力。
    二、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公司将与东方集团保持沟通,就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述裁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冀 01
执 765 号之四]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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