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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能源:关于为和顺新能源提供担保的公告2018-02-10  

						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8-014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和顺新能源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国家电投集团和顺东方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

顺新能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于 2015 年 8 月由东方能源与山

西依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风科技”)共同设立,

主要开发建设和顺县 20 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详见 2016-038-

对外投资公告)。

    和顺新能源目前已取得建设银行项目贷款授信批复,贷款额

度不超过 10 亿元(含 10 亿元),期限 15 年,综合利率为基准下

浮 3%。该贷款需东方能源提供担保,同时依风科技将其持有和

顺新能源的全部股权质押给东方能源。

    2018 年 2 月 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和顺风电建设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1、名称:国家电投集团和顺东方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2、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槐树街 21-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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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定代表人:张作栋
        5、注册资本:人民币 32800 万元
        6、成立日期:2015 年 10 月 29 日
        7、经营范围: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的开发与建设及
  其技术咨询服务。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3MA0GR67G0T
        9. 根据当地项目管理的需要,东方能源持股比例为 49%,

依风科技 51%。根据合作协议和章程约定,和顺新能源董事会设

5 名董事,东方能源推荐 3 名,即和顺新能源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总监均由我方委派,并通过双方补充协议约定,东方能源拥

有和顺新能源 65%表决权和 65%收益权,对和顺新能源实施实质

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应以控

制为基础,经年审会计师同意,和顺新能源自 2016 年纳入东方

能源合并报表范围,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和顺新能源股权结构图。


                               王春荣        刘小平        席宝山
                               99.75%        0.20%         0.05%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持股 49%,实际控制 65%)    山西依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 51%,实际控制 35%)




               国家电投集团和顺东方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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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和顺新能源目前还处于项目建设期,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状

况如下:

                                                单位:元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 月 31 日
总资产               775,562,793.85        825,706,135.95
负债                 447,562,793.85        497,706,135.95
净资产               328,000,000.00        328,000,000.00
营业收入             0                     0
利润总额             0                     0
净利润               0                     0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

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

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

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

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

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

告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东方能源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后两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

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

                                 3
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

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1.担保原因。为保证和顺新能源项目建设进度,为其银行贷

款提供担保。

   2. 和顺新能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其 65%的权

益。公司对其日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有能力对经营管理风险

进行控制,为了满足和顺项目工程建设及经营发展的需要,和顺

风电项目投资回报符合公司要求,预计可在年内部分投产,本次

担保风险较小。

   3. 依风科技以其持有的和顺新能源股份质押给东方能源。

   4.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意见认为:本次担保是不会对公司产生

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同时依风科技以其持有

的和顺新能源股份质押给东方能源,担保的风险小且处于可控范

围内。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公司

进行的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依法运作,对外担保没有损害公

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0 元。

    六、备查文件目录

    1.6届6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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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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