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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能源: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20  

						  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8-067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18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 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 161 号公司 1005 会议

 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4、召集人: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5 人,代表股份数

448,389,2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678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 10 人,持有股份 445,045,652 股,占公司总

股 本的 40.3753% 。 通过网 络投票 的中小 股东 25 人,代 表股份

3,343,6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03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将新华热电资产负债重组至河北公司的议案》(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48,1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766%;反对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国家电投集团公司及其控制的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国

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表决情况亦

为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工银投资向良村热电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8,376,8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2%;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49,6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99%;

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 2018 年度财务审计、内

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8,253,0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96%;反对票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8%;

弃权票 1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25,8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906%;

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01%;弃权

12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93%。

    本议案获得通过。

    4. 《关于与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控股子公司

长垣天华成新能源融资租赁项目签署<差额补足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8,376,8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2%;反对票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8%;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49,6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99%;

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贾向明、冯朋飞。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