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东方能源: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3-16  

						                             东方能源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东方能源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能源或公司)委托,指派贾向明、冯朋飞律师(以下简
称承办律师)担任东方能源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关于召开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而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
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3. 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东方能源的承诺和保证,即公
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
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能源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方能源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东方能源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东方能源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19-009,详见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定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以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东方能源董事会于2019年3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程序、投票规则等事项予以公
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
161 号,公司 1005 会议室召开。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为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
登记,登记可采取在登记地点现场登记、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方式登记等方式;
登记地点为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61号,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资本部;登记时间:2019年3月14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
30(信函以收到邮戳日为准)。截至2019年3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股东大会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证件及持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东方能源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18人,代表股份数439,800,5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8994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
人4人,共代理1人,持有股份438,113,4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7464%。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14 人,代表股份 1,68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3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承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要求,合法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1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
了监票、计票,承办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东方能源提供认证结果、
投票结果信息。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根据已公告的投票规则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为长垣新能源邮储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内容:长垣天华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垣新能源”)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由东方能源与北京天华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北京天华成”)共同设立,主要开发建设长垣县 120MW 风力
发电项目。长垣新能源目前已取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行
(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新乡分行”)100MW 集中式风电项目贷款批复,授信额
度 5 亿元,期限 15 年,利率为不低于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人民币贷款基准利
率,该贷款需东方能源提供担保。北京天华成已将其持有的长垣新能源股份质押
给东方能源(详见 2018-064-关于为长垣天华成新能源提供担保的公告)。2019
年 2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长垣新能源
邮储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东方能源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439,119,7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2 %;
反对68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8 %;弃权 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92,5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339 %;反对68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661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的情况。

    四、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东方能源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林柏楠




                                         承办律师:

                                                    贾向明 _____________




                                                    冯朋飞 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