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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钢股份:董事会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2017年12月)2017-12-27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科学水平和
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项目及风险管理进行研
究并提出审核意见。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
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七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至少占有两名。
     第四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
更换。
     第五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
员半数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七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投资与风险评审小组,由公
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设副组长一名,负
责公司重大投资的评审工作,并向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报告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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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开展公司发展战略、创新战略、营销战略和投资战略的
研究,为董事会提供决策建议;
     (二)组织开展市场调研,结合公司实际向董事会提供重大投资项
目建议;
     (三)针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向董事会提供
审核意见;并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做好风险管理;
     (四)代表董事会对公司已投资的重大项目的实施、效益等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调整和整改的意见;
     (五)研究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政策;
     (六)督促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
     (七)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事项进行风险评
估并向董事会报告;
     (八)通过各种调研方式收集、汇总公司的风险点,形成解决方
案建议并上报董事会;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与风险评审小组负责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
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及评审的初步意见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
程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四)评审小组对以上协议、合同、章程等进行初步评审意见的书
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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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与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日常业务等情况可能包
含的风险相关的书面资料、风险分析报告等。
     第十一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评审小组提供的资料召
开会议,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评审小
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不设定期会议,由召集人根据
实际需要随时召开,审议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风险事项的会议原则上
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五日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非委员的投资与风险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
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其成员有关联的
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为十五年。
    第二十条 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负有对会议所议事项的保密义
务,在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非因法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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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和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部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重大投资为,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董事
长、总经理限额以上投资额、关联交易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及董事会、
董事长、总经理提出需要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的投资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条例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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