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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钢股份:资金管理制度(2017年12月)2017-12-27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份
公司”)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全面提升资金管理运作水平,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金运作效益最大化,防范资金运行风险,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首钢股份公司及下属单位在境
内外生产经营以及投融资活动中形成的各类货币形态的资金。资
金管理是指计财部作为资金集中统一调控管理部门,各下属单位
作为实施部门的管理体系,以及以资金预算控制为抓手、以资金
统一调度为手段的资金管理运行机制。资金管理范围包括资金预
算、货币资金、银行账户、融资担保、外汇资金、专项资金等管
理。
    第三条 首钢股份公司资金管理以“强化资金流入流出全过
程预算刚性控制,增强企业资金保障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切实防范资金风险”为指导思想,按照“年预算、月平衡”的原
则,建立各下属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的资金预算、调度和监控管理
体系,全力做好资金平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首钢股份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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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计财部负责本制度的修订、培训,组织贯彻执行;
负责编制首钢股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方案、现金流量预算,汇总
平衡首钢股份公司各下属单位资金预算,协调各下属单位执行资
金预算;制定、组织实施首钢股份公司筹融资方案;组织内外担
保、内部借款的管理;负责首钢股份公司外汇、专项资金管理;
负责资金运行流量和流向监控,首钢股份公司资金的调度、平衡
与分析; 负责首钢股份公司资金结算、票据、借款、财务费用等
与资金收支相关的业务核算,以及银行帐户、银行预留印鉴、支
票、汇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各下
属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 按照平等、自愿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原则,首钢股
份公司根据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
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中的约定,可选择财务公司作为首钢股份公
司结算、资金归集、资金监控的依托管理平台,为首钢股份公司
及下属单位提供金融服务;在保障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
确保资金及时兑付和资金高效运用。
    第七条 各下属单位负责落实首钢股份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组织本单位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资金的平衡、编制资金预
算,监控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首钢股份公司实行全面资金预算管理。各下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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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分单位组织编制资金预算并报首钢股份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资金预算分为年度资金预算和月度资金计划。年度
资金预算包括现金流预算及投资、融资单项预算。各下属单位年
度资金预算按首钢股份公司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时限上报,计财
部统一平衡后,形成首钢股份公司年度资金预算,经首钢股份公
司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履行首钢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批程序。月度资金计划采取现金流预算编制的方式,以损益等相
关预算为基础,将生产经营、投资、融资活动中所有收支列入资
金计划编制内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编制,并严格按照
“以收定支”的原则平衡安排。
    第十条 各下属单位每月底前上报需首钢股份公司统一平衡
的月度资金计划,计财部审核并提出资金平衡安排于次月 3 日前
完成首钢股份公司月度资金计划,经公司总会计师组织的专题资
金平衡会审议,报总经理审批后下发执行。各下属单位月度资金
计划经各单位有效审批后,报计财部按照资金计划进行执行监控。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管理是指对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
现金、银行存款和承兑汇票的收入与支出的管理。
    第十二条 首钢股份要建立完善授权批准制度,和大额资金
联签制度,各下属单位对本单位的货币资金安全性负责。
    (一)建立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批准方式、程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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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责任及经办人员办理资金收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二)建立大额资金联签制度。明确联签权限,联签流程,对
计划外大额资金支付的批准程序。
    各下属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联签制度,并将业务流
程文件及大额资金支付情况按月报计财部和财务公司备案。各下
属单位内部拨付的生产经营资金,通过财务公司按照资金计划安
排统一拨付。
    (三) 首钢股份公司银行账户之间资金调拨,要编制资金往
来调拨明细表,详细记录调拨要素,包括银行名称、资金调动时
间、调动额度、调动事由等内容,按月由计财部部长、资金室主
任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货币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全部纳入资金预算
严格审批管理,计财部统筹安排并和财务公司按照月度资金计划
落实,计财部资金室牵头编制资金日报报送计财部部长和总会计
师,编制资金月报分别报送总经理、总会计师。经营过程中发生
预算外支出的款项需求,通过追加调整预算的方式纳入月度资金
计划。
    第十四条 各下属单位要严格按照首钢股份公司预算管理规
定,全面实施预算控制下的资金统一调度,除保证金、专户资金
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全部集中到公司认可的金融机构或财务公
司,由前述机构提供资金保值增值服务。资金归集率纳入各下属
单位经营目标责任书考核。各下属单位年度税后利润按照首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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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公司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上缴。首钢股份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申
请拨付资金时,按照内部会计制度要求和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规
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支票的使用应当遵守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开出支票时不得有漏项,不得开空白
支票、远期支票和限额支票。
    第十六条 未经首钢股份公司批准,各下属单位严禁对外开
立商业承兑汇票。收取商业承兑汇票必须满足能够在五大国有股
份制银行和全国性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贴现条件。首钢股份公司
及各下属单位的纸质承兑汇票和电子承兑汇票,要按照承兑汇票
收取、开立、保管、支付、到期承兑、拆分、贴现等具体业务,
建立备查簿制度,收款单位收到票据时,要认真审核票面信息的
真实性,详细记录出票人、出票日期、收款人、到期日、金额、
票号等要素,确认无误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收妥。
    第十七条 如首钢股份公司选择由财务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
务,则由财务公司负责与有关商业银行合作建立首钢股份公司票
据池,统一管理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票据,集中办理票据
入池托管、贴现、拆分、委托收款,以及以托管票据部分或整体
质押办理开票、贷款、保函等其他金融业务。各下属单位承兑汇
票的拆分及贴现业务原则上通过财务公司办理。计财部负责首钢
股份公司票据拆分和贴现业务的核算。
    第十八条 如公司选择财务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则应要求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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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公司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建立票据池业务管理制度,落实风险
控制措施,防范票据风险,确保票据池业务合规运行。
    第十九条 支票及承兑汇票必须存入保险柜,由专人负责管
理。承兑汇票在首钢股份公司范围内流转和对外支付时,必须办
理背书手续并由收票人签字。
    第二十条 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办理进出口业务的,
所发生的外汇收支均按照委托协议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首钢股份公司阶段性闲置货币资金可以在金融
机构办理定期存款和理财业务,严禁从事股票买卖、期货交易等
高风险业务。


               第五章 银行账户和预留印鉴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账户是指首钢股份公司和各下属单位银行
开立的各类资金账户,包括基本账户、结算账户、保证金账户、
其他类型和用途的专用账户。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要严格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立和使用
银行账户。开展国际贸易业务的各下属单位,应严格执行外汇管
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管理使用账户、办理外汇收支、
完善申报与核销等手续,全面符合外汇监管要求。人民币账户和
外汇账户开立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首钢股份公司批准
严禁各下属单位私自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首钢股份公司和各下属单位可在财务公司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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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算账户,并将财务公司账户作为主结算账户办理日常结算业务。
如首钢股份公司选择由财务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各下属单位银行
账户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纳入到财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直联银行账户的管理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日常管理;
非直联银行账户通过下属单位定期在系统中维护账户交易明细及
余额信息,纳入到资金管理监控系统,并逐步清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严格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存款、
取款和结算业务。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按月检查、清理银
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五条 银行账户销户实行登记备查制度,详细记录银
行账户的撤销情况,具体包括银行名称、账户名称、账号、撤销
原因等内容,撤销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计财部和财务公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 计财部和下属单位财务部门要安排专人管理首
钢股份公司和下属单位的银行预留印鉴,银行预留印鉴中的财务
章和人名章应由两人分别管理,不得混合存放,同时要建立日常
管理和特殊事项登记制度,确保印章安全。
    第二十七条 除汇票、银行收款、银行付款等单据加盖银行
预留印鉴由印鉴管理人员审核确认后直接办理以外,其他需要使
用银行预留印鉴的,要按印章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
并对用印时间、用途、份数和使用人等事项逐一登记。出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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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天下班前认真检查,不得留有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


                     第六章 融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融资分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直接融资主要
包括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直接借贷工具等,本制度所指的直接
融资专指债券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
监会和中证协、发改委、保监会等机构注册发行的有息债券。间
接融资主要是指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
其他外部单位申请的贷款、信用证、票据、保函、融资租赁等融
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计财部是首钢股份公司融资的统筹管理和综合
协调部门。
    第三十条 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年度融资计划要纳入
年度资金预算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由计财部统筹平衡安排,纳
入首钢股份公司年度资金预算,经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公司经
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预算额度
外的新增融资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经党委会前置审议
后,由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履行相应审批程序。首钢股份公司与各
下属单位申请注册发行债券均需按权限经党委会前置审议后,履
行首钢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银行授信实行统一
管理,计财部负责银行授信的日常管理和额度平衡工作。各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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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与银行开展具体业务时,通过计财部提报总会计师批准后组
织实施。各下属单位要安排专人建立银行融资业务管理报表,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额度、实际用信额度、用信品种、利率、
期限等,按月提报计财部。
    第三十二条 首钢股份公司建立有息债务信息库,各下属单
位每月底前将本单位有息债务情况报计财部,并将次月倒贷计划
纳入月度资金计划,向计财部和财务公司备案,便于进行执行监
控。
    第三十三条 担保是指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以自有资
产或信用为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
形式的担保。未经首钢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首
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不允许对外提供担保,各下属单位之间
不允许相互提供担保。经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董事会审议批准,
对外担保单笔不得超过担保企业净资产的 10%,对外担保总额不
得超过担保企业净资产的 50%。计财部负责担保业务的日常管理,
所有对内担保业务纳入年度融资预算。对内新增担保具体事项经
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经理办公会审核、董事会审批,总会计师
根据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决议签批单笔担保报告。
    第三十四条 担保管理严格按照首钢股份公司担保管理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内部借款是指下属单位向首钢股份公司申请借
款的事项,主要用于下属单位外部金融机构到期接续办理续贷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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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周转等资金需求,期限原则不超过一年。计财部负责内部借款
管理,内部借款原则上通过财务公司采取委托贷款方式办理。首
钢股份公司直接借支的存量内部借款,在到期后转为委托贷款方
式办理。内部借款事项纳入年度融资预算报首钢股份公司董事会
审批额度,授权经理办公会依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借款额度及对
象,审议批准内部借款具体事项,经首钢股份公司总会计师签署
借款协议后,计财部和财务公司执行。
    第三十六条 内部借款管理严格按照首钢股份公司内部借款
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财务公司融资管理
    第三十七条 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向财务公司申请办
理融资相关业务的,严格按照与首钢股份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
协议》中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如涉及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成员单位在财务
公司融资置换外部存量融资业务中涉及的担保、贷款等事项,由
计财部提出意见后报首钢股份公司总会计师签批,并根据授权权
限履行审议批准程序。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在财务公司新
增融资业务需纳入首钢股份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经首钢股份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授权经理办公会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在财务公司
的融资担保事项。首钢股份公司及下属单位在财务公司办理非融
资性保函业务可直接向财务公司申请办理,财务公司按月向首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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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公司总会计师及计财部报告业务办理情况。


               第八章 资金监控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财务公司按照与首钢股份公司签订的《金融服
务协议》中的约定,搭建、维护首钢股份公司资金管理系统,对
各下属单位的资金流向、资金结算量、收入结构和预算执行情况
进行记录,与计财部共同负责统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定期在财务公司资金
管理系统录入非银财直联银行动态信息,包括银行账户信息、资
金性质、交易明细、账户余额等,财务公司定期进行核实。
    第四十一条 各下属单位必须按指定用途使用首钢股份公司
拨付的资金等款项,并对款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财务公
司对各下属单位账户开立及使用、资金集中归集、资金收支预算
执行、非银财直联银行账户情况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
跟踪,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事项,报告首钢股份公司纳入对各
下属单位主要领导绩效考核。
    第四十二条 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对从政府部门和首
钢集团有限公司获得拨付的专项资金,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
进行资金的安全有效管理。在使用资金时,应纳入月度资金预算
安排,专款专用,该等资金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前提下可通过财务公司办理支付。专项资金包括财政拨款的国
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及各类奖补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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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各下属单位采购或使用资金管理软件前,需向
计财部报批。未经首钢股份公司批准,各下属单位不得擅自采购、
使用任何资金管理软件或将现有资金管理系统接入其他外部网
络。资金管理终端设备必须专机专用,严禁在资金管理终端设备
上通过外接存储设备进行资料拷贝等其他操作。网银密钥必须专
人使用、妥善保管,并定期更换密码,确保网银业务安全。
    第四十四条 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要建立资金安全保
障体系,确保人、财、物的独立,不相容业务必须分由不同人员
负责管理。加强对资金管理相关人员的职业素质教育,降低职业
道德风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下属单位按照本制度规定,结合自身实际,
制定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制度,报计财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首钢股份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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