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中,《关于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变更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的部分承诺的提案》涉及变更以往 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取现场会议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于2018年12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陶楼二层第 一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赵民革董事 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4,715,873,59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9.15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204,759,271 股, 1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9.49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511,114,323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9.663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517,112,72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77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998,4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11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511,114,323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9.6630%。 3.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玉婷、李洁作为本次会议见证律 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 2.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及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之管理服 务协议>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15,605,9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 99.7086%;反对 1,50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15,605,9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086%;反对 1,50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 限公司(持股4,198,760,871股)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 责任公司增资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15,605,9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086%;反对 1,50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15,605,9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086%;反对 1,50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3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提案属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 公司(持股4,198,760,871股) 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 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三《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及其附件的提 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714,487,19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06%;反对 1,38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15,726,3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319%;反对 1,38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提案为特别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8 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4 提案四《关于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对北京首钢股份 有限公司做出的部分承诺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14,576,3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095%;反对 2,53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14,576,3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095%;反对 2,53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 限公司(持股 4,198,760,871 股) 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提案应 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玉婷、李洁作为 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5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7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