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之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2019 年 4 月,公司就 2018 年生产经营情况及拟提交六 届九次董事会审议的有关事项,向独立董事进行了专题汇 报。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唐荻、尹田、张斌、叶林、杨 贵鹏),认真审阅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之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金 融服务协议》”),按照相关规定,发表如下意见: 1、《金融服务协议》是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 市场原则签订的。 2、《金融服务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名): 二○一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