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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钢股份:独立董事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之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2019-04-26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之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2019 年 4 月,公司就 2018 年生产经营情况及拟提交六
届九次董事会审议的有关事项,向独立董事进行了专题汇
报。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唐荻、尹田、张斌、叶林、杨
贵鹏),认真审阅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之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金
融服务协议》”),按照相关规定,发表如下意见:
    1、《金融服务协议》是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
市场原则签订的。
    2、《金融服务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名):




                             二○一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