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业股份:关于“11锡业债”2017年付息公告2017-08-12
证券代码:000960 证券简称:锡业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7
债券代码:112038 债券简称:11锡业债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 锡业债”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11年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
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8月16日,凡在2017年8月1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
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8月1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
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1年8月17
日发行的2011年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1锡业债”、“本期债
券”,债券代码:112038)至2017年8月17日将期满6年,根据本公司“11锡业债”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
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1锡业债”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代码:112038
债券简称:11锡业债。
3、债券发行价格:100元/张
4、债券利率、期限及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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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发行规模为12亿元,债券票面利率为6.60%,
期限为7年,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2016年8月部分投资者选择了回售选择权。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2016年8月10日提供的数据,本次“11锡业债”的回售申报数量为
5,526,959张,回售申报金额为55,269.59万元。截至本公告日,“11锡业债”剩
余托管数量为6,473,041张,剩余托管金额64,730.41万元。
5、每张派息额:6.60元(含税)/张
6、债券起息日、付息日、付息方式
(1)年付息次数:1次/年
(2)起息日:2011年8月17日
(3)付息日: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1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本期公司债券到期日为2018年8月17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4)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
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
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期
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之和,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为投资者
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持有的本期债券到期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票面总额
的本金。
7、信用级别: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报告(2017),维持
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AA,评级展望稳定,维持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
8、担保情况: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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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9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结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本期
债券票面利率为6.60%,每10张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66.00元(含税)。
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2.80元;扣税后非
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9.4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16日
2、除息日:2017年8月17日
3、付息日:2017年8月17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8月17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8月16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锡业债”持有人(界
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至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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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约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咨询单位: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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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汤发
联系人:张扬 李泽英
联系地址:云南省个旧市金湖东路121号
联系电话:0873-3118606
传真:0873-3118622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毕宗奎、崔威、陈晔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0620
2、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特此公告。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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