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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锡业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01-1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
顾问,本次指派冯楠、刘书含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18年12
月26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分别于2018
年12月27日和2019年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月11日15:00在云南省个旧市金湖东路
121号公司办公大楼四楼一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
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汤发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审查,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0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为
758,938,851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45.478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58,598,492股,占贵公
司股本总额的45.4584%;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340,359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0204%;中小股东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1,940,585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116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审议四项议案,即《云南锡业股份
有限公司2019年度套期保值计划》《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固定资产投
资计划的议案》《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云南锡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
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冯楠




                                                      刘书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