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 公告编号:2017-152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议案被否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7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 2017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2:00 起。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 2017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5:00)至投票结 束时间( 2017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5:00)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9 月 7 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9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江苏海门市上海路899号中南大厦2006会议室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11 人,代表股份 2,028,709,9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54.685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 2,028,544,5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4.6809%。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4 人,代表股份 165,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 0.004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 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详见 2017年8月10日及2017年8月24日的《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1、关于债务重组暨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6,354,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99.8839%;反对: 2,355,5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0.11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0.0001%;反对:162,4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2、关于对联营企业海门锦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8,564,8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99.9928%;反对: 145,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0.00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0.0010%;反对:145,1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3、关于保理融资暨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8,564,8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99.9928%;反对: 145,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0.00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0.0010%;反对:145,1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4、关于新增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8,564,8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99.9928%;反对: 8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040%;弃权: 64,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0.0010%;反对:8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0%; 弃权:64,7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2%。 5、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8,564,8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99.9928%;反对: 8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040%;弃权: 64,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0.0010%;反对:8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0%; 弃权:64,7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2%。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尚世鸣,邓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