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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南建设:关于2017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7-11-15  

						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          公告编号:2017-176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议案被否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 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 2017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 2:00 起。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 2017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至投票结
束时间( 2017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11 月 09 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11 月 0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江苏海门市上海路899号中南大厦2006会议室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10 人,代表股份 2,028,627,74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54.683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7
人,代表股份 2,028,545,5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4.6809%。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3 人,代表股份 8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 0.002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
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详见 2017年10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1、 关于新增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8,566,0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99.9970%;反对: 6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0.0010%;反对:6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尚世鸣,邓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