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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钽业: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8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7-049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1 月 17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6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李春光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02,026,525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8284%。
    2、出席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1,916,8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5.80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9,7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49%。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9,725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249%。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
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1、关于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01,947,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609 % ; 反 对 78,9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3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0702%;
反对 78,9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92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杨玉君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