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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钽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9-01-17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9-001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本公司及西北亚奥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宁夏籍股东为被执行人一案,2019 年 1 月

10 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冻结公司建行户内资金 300 万

元。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2014 年 7 月 17 日、2014 年 9 月 26

日、2015 年 2 月 4 日、2016 年 12 月 7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披露了湖南长炼兴长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长集团”)申请追加本公司及西北

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亚奥公司”)其他宁夏

籍股东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轴承公司”)、宁夏铁

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多元公司”)、宁夏银星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星能源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要

求由上述四公司在 1,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西北亚奥公司

所欠申请执行人兴长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

2014 年 4 月 22 日,公司 2014-041 号公告;2014 年 7 月 17 日,公司

2014-047 号公告;2014 年 9 月 26 日,公司 2014-055 号公告;2015
                                  1
年 2 月 4 日,公司 2015-005 号公告;2016 年 12 月 7 日,2016-089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在收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云执保字第

52-5 号《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后,公司和另

外宁夏籍三家公司向该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于 2014 年 5 月 16 日

委托律师参加了该院组织的听证会。2014 年 7 月,公司收到了该院

(2014)云执字第 23 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公司等四家公司提出的执

行异议。

    2014 年 7 月 15 日,上述四家公司依法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交了复议申请书。2014 年 8 月 27 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

行了执行复议申请听证。2014 年 9 月,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

作出裁定的情况下,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扣划了本公司银行

存款 1000 万元。

    2014 年 12 月 4 日,四家被追加的执行人联合向岳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再次提交了复议申请书,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 月 8

日下达了执行裁定书((2015)岳中执复字第 1 号),驳回申请复议人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

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2015 年 7 月,公司及其他宁夏籍股东不服该裁定,聘请律师并

依法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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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经过两次听证会后,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下达了(2016)湘执监 130 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执复字第 1 号执行裁定,

发回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公司联合其他 3 家宁夏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到岳阳中院申请

启动重审程序。2017 年 8 月 15 日岳阳中院下达了(2017)湘 06 执复

26 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4)云执

字第 23 号执行裁定,发回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2017 年 11 月中旬,公司联合其他 3 家到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申请启动重审程序,2018 年 3 月 13 日进行了听证,2018 年 5 月 27

日法院下达了(2017)湘 0603 执异 10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 4

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2018 年 8 月 23 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18)湘 06

执复 50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宝塔实业、宁夏铁路多元、宁夏银星

能源、东方钽业公司的复议不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 年 9 月 7 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8)湘 0603

民初 58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起诉人宝塔实业、宁夏铁路多元、宁

夏银星能源、东方钽业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2018 年 9 月 21 日 4 家公司联合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提交了

异议书和上诉状。2018 年 11 月 26 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

(2018)湘 06 民终 296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

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2019 年 1 月 10 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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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院冻结公司建行户内资金 300 万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公司及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宁夏籍股东将继续

申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其他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案

件共 11 起,涉及金额 1627.87 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该事项对公司 2019 年年报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公司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目前,本公司已对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

权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700 万元。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云执字第 23 号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岳中执复字第 1 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湘执监 130 号《湖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4
    4、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湘 06 执复 26 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5、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湘 0603 执异

10 号《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6、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湘 06 执复 50 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7、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湘 0603 民初

587 号《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8、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湘 06 民终 2968

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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