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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钽业:关于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9-03-26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9-016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支持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有色集团”)为公司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依据《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以及中国
有色集团担保费收取的相关规定,东方钽业将向中国有色集团支付担
保费,年担保费费率为 1.2%。公司预计 2019 年度向其支付担保费总
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公司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代收本担保费,由中色东方向中国有
色集团转付担保费。
    中国有色集团是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中国有色集团为本公司关联方,公司向其支付
担保费的行为构成了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与中国有
色集团本次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44%,需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召开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会议以3票同
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钟景明、李春光、赵文通、姜滨、丁华南、
尹文新先生予以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已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 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彤宙
    注册资本:人民币 605,304.2872 万元
    经营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业务范围: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
目;国内外金属矿山的投资及经营管理;承担有色金属工业及其他各
类型工业、能源、交通、公用、民用、市政及机电安装工程建设项目
的施工总承包;公路、铁路、桥梁、水电工程项目的承包;房地产开
发与经营;供配电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的研制、开发和销售;进出口业
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汽车仓储、展览展示;
汽车的销售。
    2、2018 年末母公司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517,020.89 万元,净资产 1,750,741.71 万元,主
营业务收入 33,778.03 万元,净利润 24,554.74 万元。
    3、与本公司的关系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
联法人条件。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东方钽业向中国有色集团支付担保费,担保费费率为 1.2%。
公司预计 2019 年度向其支付担保费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依据《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以及中国有色
集团担保费收取的相关规定,以支持公司发展、降低公司融资成本为
出发点,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市场定价原则。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色东方”)控股股东,持有中色东方 60%股份。
    中色东方是东方钽业的控股股东,代收担保费。公司与中色东方
公司签订《代缴担保费协议书》,甲乙双方就担保费支付的有关事宜
达成如下协议:
    (1)中国有色集团为东方钽业提供担保时收取担保费,由东方钽
业向中色东方支付担保费,并由中色东方转交中国有色集团。
    (2)年担保费率为 1.2%。
    (3)东方钽业担保费收费标准:期限在一年(含)以上,按实际
发生担保金额的 1.2%/年计收,期限不足 1 年的按 1 年计收。
    本公司 2019 年度预计支付担保费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尚未签署相关贷款合同,授权公司经营层在每笔借款发生时
签订相关的保证合同、支付担保费。
    六、本次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能够及时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保障
公司资金需求,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同时担保费用定价公允合理,
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发生。对公司当期业绩不会产生重大
影响。
    七、当年年初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发生的担
保费金额为 0 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此项关联
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的目的是为保证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的顺利
实施,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2、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
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九、备查文件
    1、公司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3、公司与中色东方公司签订的《代缴担保费协议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