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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钽业: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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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9)第 073 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宁夏兴
     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石薇律
     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分别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4
     月 16 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8 层、11 层   邮编:750001   电话:0951-3905666       第1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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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刊登。提请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上述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上述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 2019 年 3 月 26
     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公司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
     告及公司七届九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
     法》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姜滨先生
     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关于召开本次大会
     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19 年 4 月 15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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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数 202,170,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8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数 3,010,67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的 0.6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
     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
     时间为:2019 年 4 月 18 日—2019 年 4 月 1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4 月 19 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8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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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12 人,共代表公司
     股份 205,180,9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54%。
             经核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议案 1-5 均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
     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 99.95%获得通过;议案 6 为关
     联交易,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
     的 97.22%获得通过,关联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
     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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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柳向阳

                                                                律师        刘庆国

                                                                            石     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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