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医药: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12-06
关于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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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6H1171 号
致: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
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医药”或“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华东医药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东医药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华东医药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2016 年 11 月 29 日发
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通知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亢伟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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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6 年 12 月 5 日(星期一)下午 15:00-15:30,召开地点为:
公司会议室(杭州市莫干山路 866 号华东医药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2 月 4
日至 12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2 月 5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6 年 12 月 4 日 15:00 至 2016 年 12 月 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八届
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公告》等公告中列明与
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16 年 11 月 28 日(星期四)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67 人,代
表股份 296,916,9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1.0867%。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290,212,5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9.70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3 人,代表股份 6,704,34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793%。
本所律师认为,华东医药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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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
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单项议案进行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93,550,0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660%;反对 755,026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43%;弃权 2,611,8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87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511,6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7402%;反对 755,02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所持股份的 5.4402%;弃权 2,611,8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8.8196%。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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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TCYJS2016H1171 号《关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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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__________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吕晓红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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