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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保基建:“15天保01”2017年付息公告2017-07-15  

						证券代码:000965   证券简称:天保基建     公告编号:2017-37

债券代码:112256   债券简称:15 天保 01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15 天保 01”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7月20日,

凡在2017年7月20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

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7月2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

本次派发的利息。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7

月21日发行的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简称“15天保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56)至

2017年7月20日将期满2年。根据本公司“15天保01”《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

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

     3.债券简称:15天保01

     4.债券代码:112256

     5.发行总额:8亿元

     6.债券期限:3+2年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4.5%,2015年7月21日至2018年7月

20日,票面利率为4.5%;2018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票面利

率为4.5%+上调基点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7月21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

日

     9.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间每年的7月21日为上一计息年

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

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7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8月21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1.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7月21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票面利率公告》,“15天保01”的票面利率为4.5%,每手“15

天保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5.00元(含税。扣
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36.0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和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

发利息为40.5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7月20日;

    2.除息日为2017年7月21日;

    3.付息日为2017年7月2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7月20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全体“15天保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

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

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
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

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

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和RQFII)债券持有者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

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五道35号汇津广场1号楼

    邮编:300300
    联系人:秦峰

    咨询电话:022-8486 6617

    传真:022-8486 6667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德意志银行大

厦22层

    联系人:辛志军 汤楠

    联系电话:010-59026635 59026650

    传真:010-59026602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00

    特此公告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