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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保基建: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28  

						证券代码:000965       证券简称:天保基建   公告编号:2017-67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议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1月27日(周一)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6日下午15:00至

2017年11月27日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五道35号汇津广

场一号楼公司七楼会议室。

    4、主持人:董事长周广林

    5、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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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548,177,242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33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34,148,378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94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4,028,864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1.390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29,090,064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8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5,061,20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92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4,028,864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1.390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

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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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通过了 1 项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47,899,14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493%;反对27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8,811,96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0440%;反对27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并

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巨潮资讯网网址:

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丽新、常宇璠

   3、结论性意见:

                                3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

司(000965)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章程》。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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