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基建: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8-07-14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天保基建的
独立董事,就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天津滨海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滨海开元”)申请 2.3927 亿元房地产开发贷款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此项担保方案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已经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
三、公司为滨海开元提供此项担保的贷款将用于该公司滨海
新区塘沽大连东道地块住宅项目建设使用,有利于项目建设的顺
利进行,尽快产生收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滨海开元为公司全
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拥有完全控制权,为该公司提供担保风险较
小。该项担保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滨海开元本次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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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马 弘
运乃建
段 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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