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基建:独立董事关于为公开发行债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9-04-29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公开发行债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天保基建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为公开发行债券提供反担保暨
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全面了解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保投控集团”)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含
8 亿元)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提供担保以及公司
提供反担保事项相关情况,并查阅上述担保及反担保的相关文
件,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及反担保措施有利于公司本次债券的顺
利实施,降低发行综合成本,提高发行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公司为本次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符合一般商业原则,
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
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
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
述反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债券提供反担保事项,并同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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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将本次反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 弘
运乃建
段 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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