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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保基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天津天保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19-07-04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天津天保财务
    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天津天保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

务公司”)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特

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风险处置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第一条 公司成立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由公司财务总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

计划财务部、成本管理部、证券事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领导小组负

责组织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计划财务部

负责风险处置预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条 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判断风险的严重程

度,对董事会负责。计划财务部负责风险的防范和处置的具体实施。

    2.各司其职,协调合作

    公司计划财务部、成本管理部、证券事务部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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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

    3.收集信息,重在防范

    公司计划财务部、成本管理部、证券事务部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

风险的监测,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关注其经营情况,

测试其资金流动性,并从相关单位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

息监控实时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4.及早预警,及时处置

    公司计划财务部、成本管理部、证券事务部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

风险的监测,对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

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险扩

散及蔓延,将相关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 风险评估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三条 公司建立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制度,领

导小组以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汇报,并按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应充分关注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加强风险的评估管理。

    1.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期经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表;内部控制制

度及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金融许可证》和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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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生存、贷业务期间,应要求财务公司定期提供包括但不限于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

    第五条 领导小组应在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前,对

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领导小组应至少每半年编制一次存、贷款等金融

业务的定期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年度根据风险评

估情况决定是否续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的时点数;

    2.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合规运营及指标符合的情况;

    3.其他可能对财务公司关联资金造成影响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4.对财务公司风险和控制体系的健全有效情况的评价,以及风险

评估意见。

    第六条 一旦发现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存款风险,各责任部

门和人员应采用临时报告的方式,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期间,财务公

司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公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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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1.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

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2.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

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

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

的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6.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7.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8.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

注册资本金的10%;

    9.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

部门的行政处罚;

    10.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1.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

谎报相关情况,否则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按情节轻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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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

    第八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督促财务公

司提供详细的书面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

调查发生风险的具体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

险状况,判断财务公司的应对措施是否得当,如经领导小组研究认为,

风险事项不会对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安全形成重大影响,且财

务公司的应对措施得当的,视为轻度风险,在履行披露义务的同时,

持续关注并要求财务公司定期反馈风险处理的情况,直至相关风险消

除。如经研究认为风险事项严重,或财务公司的措施不足以消除对公

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形成的安全隐患的,视为高度风险,应及时制

定风险处置方案,并落实风险化解的具体措施和责任。

    第九条 风险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1.应急处置小组的成员及相关职责;

    2.各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3.风险化解措施的具体组织实施方案;

    4.应急处置小组对风险化解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确保以

最快速度化解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风险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事项的情况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应急处置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

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

蔓延。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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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2.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3.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4.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及时收回

贷款本息;

    5.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保税区管委会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

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突发性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

应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

能力,并重新对财务公司进行风险评估,调整存、贷款比例。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应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

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如影响风险

的因素不能消除,则应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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