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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源电力: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6  

						     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17-076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1月15日
下午2:50在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3号国电大厦5楼多功能会议室
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杨勤主持。本次会议
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17年11月15日上午9:30~
11:30,下午1:00~3:00接受网络投票,使用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17
年11月14日下午3:00~2017年11月15日下午3:00期间接受网络投票。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其中 2 名股
东授权同一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表决),代表股份 550,610,57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81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人数 1 人,代表股份数量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
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
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及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50,610,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524,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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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韩菁、陈伟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刚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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