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焰控股: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7-14
证券代码:000968 证券简称:蓝焰控股 公告编号:2017-052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7 月 13 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7 月 12 日—7 月 13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7 月 13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晋城白马绿苑(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泽州路
白马寺南侧)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
1
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保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共计24人,代表股份560,941,2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967,502,660股的57.9783%。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
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23
人,代表股份173,451,0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67,502,660股的
17.9277%。具体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2人,代表股份416,475,6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67,502,660
股的43.0465%;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2人,代表股
份144,465,5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67,502,660股的14.931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
2
以下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
提案 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否
编码 提案名称 股份总数 占有效表 占有效表 占有效表
通过
(股) 股份数(股) 决权比例 股份数(股) 决权比例 股份数(股) 决权比例
(%) (%) (%)
关于2017年度新
1.00 增日常关联交易 173,451,083 173,400,783 99.9710 50,300 0.0290 0 0.0000 是
预计的议案
注:由于上述提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提案回
避表决。
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
提案 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否
编码 提案名称 股份总数 占有效表 占有效表 占有效表
通过
(股) 股份数(股) 决权比例 股份数(股) 决权比例 股份数(股) 决权比例
(%) (%) (%)
关于2017年度新
1.00 增日常关联交易 173,451,083 173,400,783 99.9710 50,300 0.0290 0 0.0000 是
预计的议案
上述议案详见2017年6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华鹏 李包产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3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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