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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焰控股: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11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与子公司之间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过认真检查和核实,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公司报告期内不
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2、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2,104.5
万元,均是重组前公司为子公司太原煤气化龙泉能源发展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公司”)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股权比
例(4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6.12亿元。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11年年度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重组后,由于龙泉公司股权置出,该担保变为对外担保,
并由晋煤集团承诺承接,目前正在与债权人协商有关担保转
移事宜。针对公司为龙泉公司提供的6.12亿元借款担保转移
事项,我公司控股股东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承诺:在交割日后,如龙泉公司无法按期全部或部分偿还
6.12亿元银行贷款,将在接到上市公司/贷款银行/龙泉公司
任一主体发出的无法偿还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无条件承担龙
泉公司还款义务,保证上市公司不会因为龙泉公司无法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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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笔银行贷款而承担担保责任。
    以上担保事项履行了相关审批决策程序,不存在其他对
外担保事项,不存在对子公司担保事项,也不存在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关于 2017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严格按照《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并按照有关
规定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使用
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及信息披露违规情况。我
们认为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三、关于《晋煤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我们对《晋煤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风
险评估报告》进行了认真了解和审慎研判,未发现晋煤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独立董事:



         秦联晋          陆    军             王超群


                                    2017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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