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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焰控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09-13  

						证券代码:000968     证券简称:蓝焰控股     公告编号:2017-064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
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2017 年 9 月 12 日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及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要求,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2016 年 5 月 1 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2017
年 5 月 28 日
    2、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印发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
会[2016]22 号),2017 年 5 月 10 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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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对相关准则进行了修订。由于
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公司已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并按以上
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变更前,公司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核算,在利润表中“管理费用”
列示。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在“营业税金
及附加”核算,在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列示。
       (2)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以及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
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备解释及其他相关
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变更后,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
规定》(财会[2016]22 号)的通知要求,原在管理费用中列示的房
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计入税金及附加
核算;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
目。
       (2)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财会[2017]15 号)中的规定,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与企业日常
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营业外收入”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收益”
项目。
       5、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六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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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
将 2016 年 5 月 1 日之后原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房产税、土地使
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调整至“税金及附加”科目核
算,对于该日期之前的相关金额不再进行追溯调整。对财务状况及经
营成果的影响如下:调增“税金及附加”2016 年度金额 2,200,811.10
元,调减管理费用金额 2,200,811.10 元。该调整对公司 2016 年度损
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2)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
[2017]15 号),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
他收益”项目,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
补助从“营业外收入”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收益”项目。对财务状况
及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如 下 : “ 其 他 收 益 ” 科 目 本 报 告 期 金 额 增加
141,017,724.39 元 , “ 营 业 外 收 入 ” 科 目 本 报 告 期 金 额 减 少
141,017,724.39 元。该调整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
响。
       三、董事会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
定》(财会[2016]22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
会[2017]15 号)的通知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
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和新会计准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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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执行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五、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的
规定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
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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