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8 证券简称:蓝焰控股 公告编号:2018-022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三)13: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5 月 15 日—5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6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太原市万狮京华大酒店(太原市小店区平阳 路 126 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1 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保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计9人,代表股份677,413,1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67,502,660股的70.0167%。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6人,代表 股份92,541,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7,502,660股的 9.5650%。具体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 人,代表股份556,058,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7,502,660 股的57.4736%;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 121,354,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7,502,660股的 12.543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 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以 下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7,413,1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541,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7,413,1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541,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7,413,1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541,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3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7,398,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反 对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526,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反 对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7,413,1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541,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505,2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541,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7,398,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反 对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526,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反 对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7,413,1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541,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提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包括子议案《关于选举余春宏为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武惠忠为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石悦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候选人余春宏先生、武惠忠先生、石悦 女士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上述提案 候选人由出席会议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 中小投资者累积 同意累积投票数 同意累积投票 表决占出席会议 独立董 总数占出席会 表决 中小投资者有效 议有效表决权 结果 事候选人 同意累积投 中小投资者 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份数比例 票总数(股) 股数(股) 的比例 余春宏 667,534,480 82,663,197 98.5417% 89.3252% 当选 武惠忠 667,534,480 82,663,197 98.5417% 89.3252% 当选 石悦 667,534,480 82,663,197 98.5417% 89.3252% 当选 选举余春宏先生、武惠忠先生、石悦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后,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比例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会议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2018年4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华鹏 李包产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6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6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