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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焰控股: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1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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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9]第 0188 号



致: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
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3:30 在太原市万
狮京华大酒店召开,由董事长王保玉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9 日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666,815,2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57,442,78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2%。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19 年 5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09,372,4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3%。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1,943,9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47%。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田永东、总会计师杨存忠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或列席本
次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65,897,6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46,70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0,821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2、审议通过《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65,912,09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32,30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0,821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3、审议通过《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65,897,69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38,82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78,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4、审议通过《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65,734,09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066,72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4,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0,862,811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1,066,722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4,400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5、审议通过《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65,897,69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88,32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9,201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6、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65,897,29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32,70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85,221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1,026,011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632,701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285,221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

    7、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38,824,45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647,10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270,821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

    关联股东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
共计 527,072,836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0,861,083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647,101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70,821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65,899,19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30,80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85,221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