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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焰控股: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1月)2020-01-18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0 年 1 月 17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充分发挥监

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和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依

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

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四条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 2 名监事为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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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

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

履职能力。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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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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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时,应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监事会主席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但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通知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

    (二)召开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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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但一名监事不得

同时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监事的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的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交送

会议主持人。

   监事不得委托非公司监事的人员代为出席监事会。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后,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

的人数以及监事实际出席及委托代理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

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监事会会议就审议事项做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

过,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签字。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人由会议主

持人指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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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列席会议者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等。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的签名册作为

公司档案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披露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告。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

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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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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