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科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1-02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19-071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安泰科技、公司、本公司: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12 月 31 日(周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31 日 9:15-15:00 中的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军风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370,286,288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36.090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90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364,867,724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35.561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61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5,418,56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5281%,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81%。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5,919,564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0.577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501,000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0.048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5,418,56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5281%,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81%。
3、会议出席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
案:
1、审议《关于聘任安泰科技 2019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370,265,0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43%;反对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898,36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419%;反对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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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关于修订<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70,265,0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43%;反对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898,36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419%;反对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冬梅、井泉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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