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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三环: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7  

						关于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经 纬 律 师 事 务 所
                       中国北京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远洋大厦 F302 室    邮编: 1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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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三环”或“公司”)的委托,委派李菊霞、白泽红律
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中
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会
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
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
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无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
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 2017 第二次临时会议并作出决议,决定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予以公告,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3、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
会议审议的议题等内容,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14:5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现
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题等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
致。

       6、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1 月 15 日-11 月 16 日; 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6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 00 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公司按照以上会议通知的时间及系统向公司股东提
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7、 公司董事长王震西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
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据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42,938,79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94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1,157,4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5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其代理人)共计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74,096,21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198%。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其他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审议关于公司经营
范围增项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须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公告中包含的拟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一致。

       2、 公司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了
计票和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结果提出异议。网
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
    3、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体表决情况          373,695,619      99.8929%   399,200        0.1067%   1,400    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26,842,347      99.6852%   399,200        0.3137%   1,400    0.001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依照法定程序获得通过,没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
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负责人:王以岭

                                           李菊霞




                                           白泽红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