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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升控股: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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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高升控股      公告编号:2017- 46 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613 号文的核准,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6 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7,131,147 股,募集资金总额 1,149,999,986.80 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113,609,658.51 元。以上募集资金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众环验字(2016)
010101 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2017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同意将原募投项目云安全系统项目变更为深圳盐

田二期数据中心项目,对深圳创新云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

新云海”)运营的位于深圳市盐田港的高等级数据中心进行二期扩建。

本次变更涉及金额 1.72 亿元,占云安全系统项目拟投资金额的

69.64%,占募集资金净额的 15.45%。

    三、募集资金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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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规定,公司子公司创新云海在盛京银行北京石景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

专户。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 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募集资金协议签订情况

    2017 年 6 月 20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子公司深圳创

新云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盛京银行北京石景山支

行(以下简称“丙方”)和独立财务顾问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以下是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0110700102000000400,截至 2017 年 6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17,2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支付深圳盐田二期数据中心项目募

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

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和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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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罗浩、王泽师可

以在丙方对公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

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及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

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

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

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或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

方或者丁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乙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
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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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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