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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高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019-06-04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

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的股票: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
                                         司合并;
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三)以股权激励等形式将股份奖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励给本公司职工或符合条件的其他人
                                         购
员;
                                         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购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其股份的。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公司股票的活动。
                                         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式                                       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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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会议决议。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给职工。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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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之
总资产的 30%;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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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为单一对象对外担保金额累          (六)为单一对象对外担保金额累
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2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受上述
限额限制,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
                                        决定的适合召开现场会议的其他地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具体以每次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地点为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
                                        准。
决定的适合召开现场会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具体以每次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地点为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准。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
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满可连选连任。
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不设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公司不设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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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事。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选聘程序应规范、透明,保证         董事选聘程序应规范、透明,保证
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公司应在 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公司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 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
足够的了解。                           足够的了解。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事项;                           联交易事项;
    (九)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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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内部审计负责人;根据经理 事会秘书、内部审计负责人;根据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专门委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员会                                  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董事会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可根据公司发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展的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董事会应当制订专门委员会工作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细则,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的展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开、审议和表决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请各位董事审议。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