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升: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9-10-08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 高升 公告编号:2019-111 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除董事许磊、董红及独立董事赵亮、田迎春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
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升控股”)收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 108 号)后,立即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
理、并向监事会和律师征询核实。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请你公司结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说明监事会是否有审核股东提案内容合规性的职责
和义务,如是,请详细说明前次监事会会议未进行审核是否勤勉尽责;
如否,请进一步说明后次监事会会议对股东提案的审核是否超出监事
会职权,后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内容是否合法有效。请你公司律师对
前述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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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
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九条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
五十二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
七条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款
以及《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款,对
于股东提交提案的程序、内容及合规性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股东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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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提交的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提案不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同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及《公司章程》
第五十七条规定,召集人有权在说明原因后取消提案;《主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
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根据上述规定,召集人在审核股东提案后,方能判断相关
议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而才能在拒
绝召开股东大会或取消提案时提出合法合规的理由。综上,公司监事
会(以下亦称“召集人”)作为股东大会召集人,有权对提案内容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公司章程》第四十八
条规定,召集人应在收到股东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监事会(以下亦称“召集人”)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收到邮件、2019 年 7 月 29 日收到书面申请,股东
于平、翁远提交的《关于提请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函》(以下简称“《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及相关股东大会议案。公司监事会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召开第九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下亦称“前次监事会会议”),对《关于提请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提案进行了审核,此时距公司监事会收到
《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仅 2 个工作日,三名监事作为非
法律专业人士,在前次监事会会议对提案进行审核时未发现部分提案
内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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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并发出了相关股东大会通知。同时,根据《主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第三条第(三)款
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
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如无合法合规的理由,则监事会应当履行召集人的职
责,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综上,前次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在不存在
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理由下,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第九条及《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于 2019 年 9 月 5 日收到部分股东提交意见,对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提出异议,监事会作为股东大会召集
人,于 2019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亦称
“后次监事会会议”),针对股东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认为部分股东
大会提案内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取消
了因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不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部分议案并及时予以公告,监事会的相关行为符合《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及《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公
司前次监事会会议已对股东提案进行了审核并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
前次监事会会议虽未发现部分议案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
一定的瑕疵,但鉴于监事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且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
内通过后次监事会审议确认部分议案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根
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及《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依法取消了相关不合规议案,对上述瑕疵予以补正、相关监事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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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尽责。
综上,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有权审核股东提案内容的合规性;
公司前次监事会会议已对股东提案进行了审核并发出了股东大会通
知,前次监事会会议虽未发现部分议案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存在一定瑕疵,但鉴于监事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且其在法律规定的期
限内通过后次监事会审议确认部分议案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及《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取消了相关不合规议案,已经依法予以补
正,因此,相关监事已勤勉尽责。
二、根据你公司《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监事会
在收到相关股东召开股东大会请求后 5 天内可以决定由监事会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亦可决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而由相关股东自
行召集和主持。近期,你公司监事会在收到股东于平、翁远召开股东
大会的请求后,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40 天后,你公司监事会再次
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
的议案》,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你公司监事会的行为是否存在限制股东
依法行使合法权利的情形,请你公司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监事会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收到邮件、2019 年 7 月 29
日收到书面申请,股东于平、翁远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函》及相关股东大会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
条、《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以及《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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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监事
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召集人在
收到股东提案后,召集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
明理由,如没有合法合规的原因,则召集人应当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应当勤勉尽责地按照《公司章程》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因此,公司监事会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综上,监事会在没有合法
理由的情况下,应当召集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
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
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2019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取消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根
据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监事会认为,议案 2 至议案
7 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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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股东大会通知中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而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
条及《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之后,经
召集人说明原因,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可以取消。
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股东大会表决否决了相关股东提出的《关于加紧解决公司违规担保及
共同借款问题的议案》。因此,监事会不存在限制股东依法行使合法
权利的情形。
综上,前次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第九条和《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后次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及《公司章程》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取消了部分提案,前次监事会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已
经通过后次监事会予以补正,监事会的上述行为是为确保公司股东大
会提案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及《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
定,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召开并审议了相关股东提
出的合法合规议案,不存在限制股东依法行使合法权利的情形。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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