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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高升: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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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 高升 公告编号:2019-113 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升控股”)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鄂证调查字 201861 号)。因公司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97 号)。
    2019 年 10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鄂处罚字[2019]5 号),现将
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韦振宇、李耀、张一文、孙鹏、董红、许
磊、陈国欣、雷达、赵亮、田迎春、董炫辰、姚远、翁远、左风、张
驰、蒲炜、唐文: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
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认定
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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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明,髙升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认定

    (一)北京华嬉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华嬉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嬉云游)系高升控
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俊康控制的公司。经查,华嬉云游直接

股东杨瑞刚,间接股东何圆、吕茂本分别与韦俊康签订《委托持股协
议》,由杨瑞刚、何圆和吕茂本作为韦俊康出资的名义持有人,代为
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二)北京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百戏)为华嬉云
游的第一大股东。神州百戏系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俊

康控制的公司。经查,神州百戏股东为何圆、吕茂本,该 2 名股东分
别与韦俊康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由何圆和吕茂本作为韦俊康出资
的名义持有人,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韦俊康享有对神州百戏的知

情权、参与管理权、监督权、投资收益取得权,以及对代持股份增加、
转让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三)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硅谷)系高
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俊康控制的公司。经查,韦红星、
韦俊瑞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持有文化硅谷约 82.08%出资份

额,韦红星、韦俊瑞系代韦俊康持有上述全部出资份额。韦俊康享有
对文化硅谷的知情权、参与管理权、监督权、投资收益取得权,以及
对代持股份增加、转让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四)北京华蝶嘉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华蝶嘉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蝶嘉艺)系高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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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俊康控制的公司。经查,华蝶嘉艺股东
为韦红星、韦俊瑞(各持有 50%份额),该 2 名股东分别代韦俊康持

有华蝶嘉艺的出资份额。韦俊康享有对华蝶嘉艺的知情权、参与管理
权、监督权、投资收益取得权,以及对代持股份增加、转让的权利,
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五)北京卓越领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卓越领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越领创),系高
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俊康控制的企业。卓越领创共 2 名

合伙人,分别为华蝶嘉艺和北京双和康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双和康泰)。经查,华蝶嘉艺系由韦红星、韦俊瑞代韦俊康持有的
公司,双和康泰亦系由韦红星、韦俊瑞代韦俊康持有的公司(各代持

50%份额)。
    上述华嬉云游、神州百戏、文化硅谷、华蝶嘉艺和卓越领创 5 家
公司均为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俊康控制的公司,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
项之规定,以上 5 家公司均为高升控股的关联方。
    二、高升控股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一)高升控股作为共同借款人为关联方借款,实质形成关联担
保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1.2017 年 10 月 30 日,高升控股与其控股股东北京宇驰瑞德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驰瑞德)、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蓝鼎实业)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赵从宾签订借款协议,借
款金额 1 亿元。

    2.2017 年 10 月 30 日,高升控股、文化硅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
出借人熊斐伟签订借款暨担保合同,借款金额 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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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17 年 12 月 29 日,高升控股、韦振宇、韦俊康作为共同借款
人,与出借人周守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1,000 万元。

    4.2018 年 1 月 9 日,高升控股、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游、
韦俊康共同与出借人朱凯波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2,500 万元。

    5.2018 年 1 月 29 日,高升控股、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
游和韦俊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蔡远远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
同,借款金额 4,000 万元。

    6.2018 年 3 月 16 日,高升控股、蓝鼎实业、文化硅谷作为共同
借款人,与出借人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国瀚)
签订最高额 5,000 万转贷资金使用合同。

    7.2018 年 4 月 26 日,高升控股、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
游、神州百戏和韦俊康、李耀、张一文等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
田恒伟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 4,715 万元。同日,高升控股又作为

保证人为上述 4,715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依据上述 7 笔(1-7 项)共同借款协议内容,并结合协议履行的
情况看,该借款的收款方和使用方均不是高升控股,而是高升控股的

关联方。高升控股在上述共同借款事项中,主要承担一定条件下的还
款义务,实质构成担保法律关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上述 7 笔借款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高升控股直接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8.2017 年 3 月 14 日,宇驰瑞德分别与上海汐麟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海汐麟)签订借款 2 亿元的《借款合同》,与新疆骑

士联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士联盟)签订 1,200 万元的《财
务咨询协议》。同日,高升控股与上海汐麟及骑士联盟签订《保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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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宇驰瑞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蓝鼎实业、华嬉云游、
神州百戏、韦俊康、韦振宇等为以上借款提供连带保证。

    9.2017 年 4 月 24 日,宇驰瑞德与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碧天财富)签订借款 1 亿元的《借款合同》。同日,高升控股
与碧天财富签订《保证合同》,为宇驰瑞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

蓝鼎实业、韦俊康、韦振宇等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
    10.2017 年 6 月 6 日,蓝鼎实业与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泰创盈)等签订借款 4.5 亿元《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2017 年 6 月高升控股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1.2017 年 6 月,高升控股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北分)出具《承诺函》,对还款人神州百

戏与出借人华融北分签署的《还款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
5.5 亿元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2.2017 年 8 月 15 日、2017 年 10 月 18 日,蓝鼎实业与深圳市前

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搜易)及南洋商业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南洋商业银行)签署 2 份《委托贷
款协议》,高搜易基于上述 2 份《委托贷款协议》向蓝鼎实业分别提

供借款 2.94 亿元和 1.58 亿元。2017 年 8 月 15 日、2017 年 10 月 18
日,高升控股分别与高搜易签订《保证合同》,为以上两笔借款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2017 年 8 月,卓越领创与北京惠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惠泽岩土)签订《借款合同》,卓越领创向惠泽岩土借款 1 亿元。
2017 年 9 月 1 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长城)向

惠泽岩土开具 1 亿元商业票据(惠泽岩土系神州长城工程分包方)。
2017 年 9 月 8 日,高升控股向神州长城出具《商业承兑汇票兑付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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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承诺函》,对上述商业汇票承担兑付保证责任。
    14.2017 年 12 月 28 日,高升控股、韦俊康作为保证人签署《借

款协议》,为神州百戏与宁波华沪银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宁波华沪)签署的 1,668.33 万元《借款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

    15.2017 年 11 月 17 日,北京世宇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世宇天地)与深圳市国信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保理)签
署《国内保理合同》,由国信保理受让世宇天地持有的宇驰瑞德开具

的 4,000 万元商业票据的全部票据权利。高升控股于 2017 年 11 月 19
日向国信保理出具了《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
高升控股作为担保方承诺承担担保责任,代为履行付款义务和对标的

汇票承担无条件回购义务。
    16.2018 年 1 月 27 日,蓝鼎实业与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签署了 2,250 万元《借款合同》,高升控股

向中泰创展出具《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对以上借款承担连
带担保责任。
    17.2018 年 6 月 20 日,蓝鼎实业与深圳市宝盈保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宝盈保理)签署了 1,418.09 万元《借款合同》,同日,高升控
股与宝盈保理签署《保证合同》,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8.2018 年 6 月 25 日,文化硅谷与北京北洋博天商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北洋博天)签署了 6,415 万元《借款协议》,该协议同时约定
高升控股、韦振宇、韦俊康为该借款提供担保。2018 年 9 月 30 日,
文化硅谷与北洋博天签订《关于借款展期及新增借款安排的补充协

议》,协议约定对上述借款展期,并新增 6,414 万元借款,高升控股、
韦振宇、韦俊康、宇驰瑞德、蓝鼎实业、神州百戏和华嬉云游就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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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高升控股上述 11 起(第 8-18 项担保事项)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
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高升控股拆借资金给关联方使用,构成关联交易

    19.2018 年 7 月 18 日,高升控股与董云巍、鄢宇晴签订 4,000 万
元《借款及保证协议》,韦振宇、韦俊康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借款及保证协议》约定董云巍、鄢宇晴将资金直接打入文化硅

谷账户。2018 年 7 月 19 日,董云巍、鄢宇晴分别将合计 4,000 万元
资金打入文化硅谷账户。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上述拆借资金给关联方使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2018 年修订)
第 10.2.3 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第 10.2.4 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高升控股 2016

年净资产为 35.14 亿元,2017 年为 36.85 亿元,2018 年为 19.4 亿元)。
第 10.2.10 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 10.2.3 条、10.2.4 条和 10.2.5 条

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
同一标的相关的交易。依据上述规定,高升控股前述 19 项关联交易
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
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对于上述所有关联交易事项,高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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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
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高升控股未按规定披露上述 19 项关联交易的行为,其具体责任
人员如下:

    1.高升控股与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向赵从宾借款 1 亿元,未及时
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
    2.高升控股与文化硅谷向熊斐伟借款 1 亿元,未及时披露该信息

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
    3.高升控股与韦振宇、韦俊康向周守宾借款 1,000 万元,未及时
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

    4.高升控股与宇驰瑞德、蓝鼎实业等向朱凯波借款 2,500 万元,
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
    5.高升控股与宇驰瑞德、蓝鼎实业等向蔡远远借款 4,000 万元,

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
    6.高升控股与蓝鼎实业、文化硅谷向嘉兴国瀚借款 5,000 万元,
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李耀、时任财

务总监张一文,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韦振宇、时任董事孙鹏;
    7.高升控股与宇驰瑞德、蓝鼎实业等向田恒伟借款 4,715 万元,
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李耀、时任财

务总监张一文;
    8.高升控股为宇驰瑞德与上海汐麟 2 亿元借款协议及与骑士联盟
1,200 万元财务咨询协议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
    9.高升控股为宇驰瑞德与碧天财富 1 亿元借款协议提供担保,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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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
   10.高升控股为蓝鼎实业与中泰创盈 4.5 亿元借款协议提供担保,

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
   11.高升控股为神州百戏与华融北分 5.5 亿元借款协议提供担保,
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

   12.高升控股为蓝鼎实业与高搜易 2 笔共 4.47 亿元借款协议提供
担保,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
宇;

   13.高升控股为宇驰瑞德开具的 4,000 万元商业票据提供担保,未
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
   14.高升控股为神州百戏与宁波华沪 1,668.33 万元借款协议提供

担保,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
宇;
   15.高升控股为卓越领创与惠泽岩土(神州长城)1 亿元借款协议

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
振宇;
   16.高升控股为蓝鼎实业与中泰创展 2,250 万元借款协议提供担

保,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韦振宇;
   17.高升控股为蓝鼎实业与宝盈保理 1,418.09 万元借款协议提供
担保,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李耀、

时任财务总监张一文;
   18.高升控股为文化硅谷与北洋博天合计 12,829 万元借款协议提
供担保,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李

耀,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韦振宇;
   19.高升控股拆借 4,000 万元给文化硅谷使用,未及时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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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李耀、时任财务总监张一文,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韦振宇。

    三、高升控股未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担保的关联
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中,第 1-3 项,第 8-15 项,共 11 起为关联方

担保的关联交易均发生在 2017 年度。对此,高升控股未依据《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相关规定,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高升控股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

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李耀,

时任财务总监张一文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韦振宇、孙鹏、
董红、许磊、陈国欣、雷达、赵亮、田迎春,时任监事董炫辰、姚远、
翁远,时任高管左风、张驰、蒲炜、唐文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韦振宇作为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隐瞒其知晓的高升控股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拆借资金给关联方使用等行为,不通知上市公司
并督促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料、相关协议、公
告、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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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韦振宇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
    三、对李耀、张一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四、对孙鹏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五、对董红、许磊、陈国欣、雷达、赵亮、田迎春、董炫辰、姚
远、翁远、左风、张驰、蒲炜、唐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
罚款。

    此外,当事人韦振宇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长或董事期间,隐瞒上述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拆借资金等重
大事件,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合

法权益。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
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
定对韦振宇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韦振宇除不得继续在原
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

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

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高升控股、
韦振宇、李耀、张一文、孙鹏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董
红、许磊、陈国欣、雷达、赵亮、田迎春、董炫辰、姚远、翁远、左

风、张驰、蒲炜、唐文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釆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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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
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二、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一)上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所涉事项均为
公司时任董事长在未经公司审批程序的情况下进行违规操作的情形。

对于此次行政处罚,公司已决定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提出陈述、
申辩、听证等要求。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做后续工
作,积极整改,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坚决杜绝类似问

题再度发生;
    (二)公司在上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
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

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情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
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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