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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高升: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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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 高升 公告编号:2020-10 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升控股”或“公司”)分
别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2020 年 1 月 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9-119 号)、《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
定结果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33 号),披露了公司
所涉及两起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司于今日分别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深圳中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泰创展案

    1、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1 月,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泰创展”)与公司股东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鼎

实业”)签署了编号为(2018)业务字第 001 号的《借款合同》,合
同约定贷款金额为 2,250.00 万元(以下简称“该笔借款”),贷款期
限自放款之日起 15 天,月利率为 1.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逾期利

息以未付本息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七支付违约金。因公司时任董事长
违规使用公章,致使公司在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
与中泰创展签订了《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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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北京
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50 号)。
    中泰创展因上述担保合同纠纷向北京四中院对公司提起诉讼,本
案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立案,根据北京四中院 2019 年 11 月 27 日出

具的(2019)京 04 民初 435 号《民事判决书》,对于中泰创展请求
高升控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北京四中院不予支持。本次
判决为一审判决。

    2、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收到北京四中院出具的《生效证明》显
示,原告中泰创展与被告蓝鼎实业、高升控股等各方的该案件现已审

理终结。北京四中院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依法作出的(2019)京 04
民初 435 号民事判决书已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6 日送达公司及
中泰创展等相关当事人,该判决书已于 2020 年 1 月 6 日生效。

    3、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根据北京四中院出具的《生效证明》,北京四中院出具的(2019)
京 04 民初 435 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项案件已结案。本次诉讼对

公司利润未产生重大影响。
    二、君丰基金案
    1、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就收购北京华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麒通
信”)99.997%股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发行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
方式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018 年 6 月 12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东城分局核准了华麒通信的股东变更,华麒通信原股东持有的华麒通
信 99.997%股权已过户至公司名下。因公司募集资金未能实施,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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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部分延迟支付。华麒通信原股东深圳市君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代表丰华益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君丰基金”)

于 2018 年 12 月向深圳中院申请了对公司子公司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
限公司(以下简“北京高数”)账户冻结,冻结资金 7999 万元,冻
结期限自 2018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4 日,案号为(2018)

粤 03 财保 203 号。
    2019 年 4 月 22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出具的(2019)粤 03 民
初 831 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君丰基金就公司应付股权

转让款及其相应利息等,诉公司以及北京高数为共同被告,诉北京高
数对公司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全部诉讼费用。公司及北
京高数针对本案管辖权提起应诉,深圳中院出具(2019)粤 03 民初

831 号民事裁定如下:一、驳回高升控股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驳回北京高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公司及北京高数不服深圳中院上述裁定结果,向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编号为(2019)粤民辖终
31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维持深圳中院(2019)粤 03
民初 831 号原审裁定第一项即“驳回高升控股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

出的异议”;二、撤销深圳中院(2019)粤 03 民初 831 号原审裁定
第二项即“驳回北京高升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驳回深圳
市君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的

起诉。该裁定为终审裁定,原告君丰基金对公司子公司北京高数的起
诉被驳回。截至 2019 年 12 月 25 日,北京高数被君丰基金冻结的账
户到期解冻,该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君丰基金等华麒通信原股东股权转

让款。
    2、诉讼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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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收到深圳中院出具的编号为(2019)粤
03 民初 831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君丰基金于 2020 年 1

月 9 日向深圳中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对公司就股权转让纠纷一
案的起诉。深圳中院裁定准许原告君丰基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
取计 405874.20 元,由原告君丰基金承担。

    3、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根据深圳中院出具的(2019)粤 03 民初 831 号之一《民事裁定
书》,因君丰基金已撤诉,该案件一审程序现已终结。本次诉讼对公

司利润未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
为准。

    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 O 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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