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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基: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中辰制罐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8-01-23  

						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ST 中基              公告编号:2018-002 号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中辰制罐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近日,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基健康“)下属全资
子公司天津中辰制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制罐”)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津 02 民终 8272 号,就中
辰制罐与天津万事达印铁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达公司”)发生的买卖合
同纠纷给予裁定。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受诉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17年12月15日
    判决日期:2018年1月15日
    被告:天津中辰制罐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万事达印铁包装容器有限公司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2014年11月2日,中辰制罐与万事达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劳保采购合同》,
万事达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中辰制罐提供各种制罐所用的原辅材料及相关劳保用品。业
务流程为,中辰制罐按所需要的材料向万事达公司下达订单,万事达公司按订单约定的
日期和数量将订单物资给中辰制罐送达到指定地点。约定付款时间为中辰制罐收到物资
后30天内支付货款。但由于中辰制罐原因,货款都一直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截
止到2016年4月30日,中辰制罐累计欠万事达公司货款27,286,749.53元,万事达公司为
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向津南区法院提起诉讼。
    就上述内容,万事达公司向津南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定中辰制罐给付万事达公司货款27,286,749.53元;
       2、依法判定中辰制罐给付万事达公司逾期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中辰制罐承担。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刊登在指定信息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中辰制罐诉讼事项的公告》。
       (二)2017年1月6日,津南区法院向中辰制罐下达《民事判决书》(2016)津0112
民初378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中辰制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万事达公司货款27,254,832.48
元;
       2、驳回原告万事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17.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94,117.00元,原告万事达公司
承担110.00元,被告中辰制罐承担94,00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二中院。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刊登在指定信息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中辰制罐诉讼事项的进展公
告》。
       (三)中辰制罐不服津南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津0112民初3787号的民事
判决,并向天津二中院提出上诉。2017年6月26日,天津二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津南区法院(2016)津0112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
       2、发回津南区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074.00元,全部退还上诉人中辰制罐。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刊登在指定信息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中辰制罐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四)2017年11月10日,津南区法院向中辰制罐下达《民事判决书》(2017)津0112
民初677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辰制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万事达公司材料款
22,645,562.48元;
    (二)驳回原告万事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96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68,960.00元,原告万事达公
司承担8,933.00元,被告中辰制罐承担160,0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二中院。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刊登在指定信息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中辰制罐诉讼事项的进展公
告》。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中辰制罐不服津南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津0112民初6779号的民事判决,
并向天津二中院再次提出上诉。
    2018年1月15日,天津二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7)津02民终8272号,天津二
中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中基健康作为原告诉万事达公司,中辰制罐企业
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审理,尚未审结。本案所涉买卖合同期间在中基健康、万事
达公司、中辰制罐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履行期间内。
    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2014年2月28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将公司下属
全资子公司中辰制罐委托给万事达公司经营管理,由其对中辰制罐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
进行统一、全面的管理。委托经营管理始于2014年5月1日,委托经营管理期5年(详细
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14年3月1日刊登在指定信息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的《下属中辰制罐委托经营管理事项的公告》)。中辰制罐自委
托经营管理后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该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影响,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构成影响。公司将采
取合理有效措施积极应诉。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津02民终8272号。
    特此公告。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