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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基: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8-08-01  

						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ST 中基                公告编号:2018-057 号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近日,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基健康”)收到天津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津 02
民初 70 号。就公司与天津万事达印铁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达公司”)
发生租赁经营合同纠纷,天津二中院做出判决。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由: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受诉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万事达印铁包装容器有限公司
    第三人:天津中辰制罐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事项原由
    2014年3月1日,我公司、万事达公司及第三人天津中辰制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辰制罐”)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公司将旗下的全资子公
司中辰制罐委托给万事达公司全面经营管理,万事达公司自行组织生产销售,并对委托
经营管理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负责。委托经营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
止。协议签订后,双方于2014年4月30日办理资产、财务、全面工作交接手续。2014年5
月1日,万事达公司正式对中辰制罐进行全面经营管理。依据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约定,
万事达公司每年应给付我公司1,060万元委托经营管理费;依据协议第三条第三款、第
四款约定,万事达公司每年应给予我公司利润款201万元;依据协议第八条约定,万事
达公司应向我公司交纳风险保证金200万元;依据协议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万事达公
司如违法本协议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支付委托经营管理费及利润分成,应承担违约责任
(未缴纳委托经营管理费总额的20%)。
    万事达公司自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1月2日接管一年半内,应向我公司交纳委托
经营管理费1,590万元(1,060×1.5),实际分文未交;应交纳利润款301.50万元(670
×30%×1.5),实际分文未交;应交纳风险保证金200万元,分文未交。依据协议相关违
约的约定,万事达公司应承担违约补偿金为318万元(1,590×20%),分文未交。在生产
过程中,万事达公司使用了我公司马口铁等原材料,价值约18,100,667.52元,虽经对
账,但也未予偿还。万事达公司租赁托管期间,致使我公司净资产减少10,989,791.64
元,依据协议应予补偿。我公司为其垫付两个冬季采暖费560,171.96元,也未支付,直
接占用我公司交接时留抵税款4,030,088.11元,万事达公司不同意返还。
    2015年11月2日,我公司、万事达公司和中辰制罐达成《谈判纪要》,三方同意终止
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将中辰制罐交还给我公司经营,由我公司对万事达公司租赁托管经
营期间的中辰制罐财务账目进行审计。
    2015年11月,我公司派审计人员对委托经营管理期间中辰制罐财务账目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通报给万事达公司。万事达公司认为基本属实,但有关项目没能达成一致,
致使企业清算和移交工作搁浅。2016年上半年,我公司多次要求万事达公司清算和移交,
但万事达公司却以中辰制罐的其他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为由拒绝清算和移交,致使公司不
能收回企业自主经营。
    鉴此,万事达公司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致使我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损害了我
公司合法权益。万事达公司拒绝清算和移交,又给我公司造成迟延接收7个月(截止到
起诉时)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据协议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万事达公司应该承担多占用
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6,183,333.33万元。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
求裁决支持我公司的上述请求。
    就上述内容,公司向天津二中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万事达公司与我公司对中辰制罐进行清算,将中辰制罐的经营管理权
和人、财、物全部移交给我公司;
    2、请求判令万事达公司给付对中辰制罐经营管理期间的管理费1,590万元、利润
301.50万元、风险保证金200万元、违约金318万元;
    3、请求判令万事达公司返还占用的存货款18,100,667.52元、补偿净资产减少额
10,989,791.64元、返还留抵税款4,030,088.11元、偿还采暖费560,171.96元;
    4、请求判令万事达公司给予我公司经济补偿金6,183,333.33元;
    5、请求判令万事达公司给付上述欠款利息3,918,842.39元;
    以上合计金额为67,877,894.95元。
    6、案件受理费由万事达公司承担。
    2017年3月30日,天津二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396,795.00元,由原告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高院”)(递交上诉
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
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公司不服天津二中院《民事判决书》(2016)津02民初526号的民事判决,并向天
津高院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6日,天津高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7)津民终371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
如下:
    1、撤销天津二中院《民事判决书》(2016)津02民初526号;
    2、本案发回天津二中院重审。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天津二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
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事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基健康支付委托经营管理
费9,994,740.00元及利息(以9,994,7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万事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基健康赔偿存货损失
18,100,667.52元与留抵税款损失4,030,088.11元;
    三、驳回原告中基健康的其他诉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795.00元,由原告中基健康负担198,397.00元,由被告万事达公司
负担198,398.00元。原告预交部分不再退还,由被告径行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2014年2月28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将公司下属
全资子公司中辰制罐委托给万事达公司经营管理,由其对中辰制罐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
进行统一、全面的管理。委托经营管理始于2014年5月1日,委托经营管理期5年。(详情
请见公司于2014年3月1日披露的2014-007号公告)。中辰制罐自委托经营管理后不再纳
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该事项暂时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
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津02民初70号。
    特此公告。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