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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基: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8-12-08  

						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ST 中基                 公告编号:2018-099 号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近日,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基健康”)收到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
新民终 428 号。就公司与新疆中信国安西域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域酒业”)发
生增资纠纷一案,自治区高院做出判决。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由:增资纠纷一案
    受诉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新疆中信国安西域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时间:2018年9月25日
    开庭时间:2018年10月26日
    裁定时间:2018年11月28日
    二、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西域酒业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中基健康向西域酒业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将位于新疆石河子开发
区70号小区土地使用权19884.73平方米过户至西域酒业名下;
    2、请求依法判令中基健康支付违约金2052万元;
    3、请求依法判令中基健康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邮寄费等。
    西域酒业诉讼理由:
    2001年10月8日西域酒业股东会作出决议,中基健康对西域酒业增加投资4450万元,
中基健康以位于新疆石河子开发区70号小区425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培训楼、综合
楼、厂房及冷库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价作为部分出资,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分别由
新疆兴华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和西安西格玛会计师
事务所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西域酒业本次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至5450万元,其中:中基健康
出资5250万元,持有西域酒业96.33%股权;另一股东出资200万元,持有西域酒业3.67%
股权。2002年4月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基健康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依法办理上述
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但中基健康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25075平方米、厂房及冷库等资
产迟迟未转移至西域酒业名下。
    虽经西域酒业多次主张权利,但中基健康以种种理由拖延。在西域酒业反复敦促下,
2005年11月7日中基健康与西域酒业签订《调解协议书》。2012年10月16日各方签订《协
议书》,根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中基健康承诺在2012年12月1日前将位于石河子经济
技术开发区70号小区院内面积为2507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中的面积为19884.73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及其地面附着物即70号小区第15栋、第18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过户至西域酒
业名下。同时,2012年10月16日《协议书》第5条约定:“中基健康未按本协议第一条
约定及时履行义务,如逾期,每逾期一日,中基健康应向西域酒业支付一万元的违约金。”
      但经西域酒业多次通过发函、派员等方式进行催告,中基健康拒不办理位于石河子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70号小区院内面积为2507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中的面积为19884.73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中基健康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给西域
酒业造成重大损失。现西域酒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基健康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西域酒业对中基健康其他尚未缴足的出资及违约行为等保留进行追索的权利,请求法院
依法维护西域酒业合法权益。
      2018年2月11日,经乌鲁木齐市中院审查认为:西域酒业申请对中基健康采取保全
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中基健康位于石河子开发区70号小区,土地使用证号为:师国用(2004出)
字第开012号土地使用权;
      2、查封、冻结中基健康价值2052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
      西域酒业向乌鲁木齐市中院递交延期送达申请,乌鲁木齐市中院同意在采取诉讼保
全措施后再行送达《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文件。
      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19
号)。
      2018年8月1日,乌鲁木齐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
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
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
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中基健康向原告西域酒业履行出资义务,即将位于石河子开发区70号小区
土地使用权19,884.73平方米过户至西域酒业名下(土地证号:师国用2004出字第开012
号);
      2、被告中基健康向原告西域酒业支付违约金847,224.34元;
      3、被告中基健康向原告西域酒业支付申请费5,000.00元;
      4、驳回原告西域酒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应付款项852,224.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如果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765.57元(西域酒业预付),由西域酒业负担97%即167,582.60元,
中基健康负担3%即5,182.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
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8-057号)。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自治区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
定,判决如下:
      1、维持乌鲁木齐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18)新0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第一、第
三、第四项,即:中基健康向原告西域酒业履行出资义务,即将位于石河子开发区70号
小区土地使用权19,884.73平方米过户至西域酒业名下(土地证号:师国用2004出字第
开012号);中基健康向原告西域酒业支付申请费5,000.00元;驳回原告西域酒业的其他
诉讼请求;
    2、变更乌鲁木齐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18)新0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中基健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域酒业支付违约金2,717,244.06元;
    如果中基健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2,765.57元,由西域酒业负担117,424.12元,中基健康负担
55,341.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36.65元(西域酒业已预交),由西域酒业负担
126,544.31元,由中基健康负担13,292.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接受乌鲁木齐市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石河子开发区70号小
区土地使用权19,884.73平方米,公司已于2013年就相关土地使用权,完成转让给西域
酒业的账务处理,只是未办理过户手续,公司将积极与西域酒业进行沟通协调,尽快完
成过户。根据本次诉讼判决结果,预计影响公司本期净利润2,790,877.85元。
    六、备查文件
    自治区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新民终428号。
    特此公告。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