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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塑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4-19  

						Kingso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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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佛塑
   科技”)的委托,指派邓洁律师、何灿舒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佛塑
   科技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二○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佛塑科技《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佛塑科技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3 月 24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佛
   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七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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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上午在广东省佛山市
禅城区汾江中路 87 号三楼会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佛塑科技董事长黄丙娣
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佛塑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佛塑科技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4,364,902 股,占佛塑科技
股份总数的 26.2930%。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4 人,均为 2018 年 4 月 1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佛塑科技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253,776,802 股,占佛塑科技股份总数的 26.2322%。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88,100 股,占佛塑
科技股份总数的 0.0608%。
       (三)佛塑科技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佛塑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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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结合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54,161,302 股同意、203,6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54,161,302 股同意、203,6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54,161,302 股同意、203,6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54,161,302 股同意、203,6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54,161,302 股同意、203,6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3
以 254,161,302 股同意、203,6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54,161,302 股同意、201,800 股反对、1,8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预计与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发
生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该议案包括四个子议案,具体如下:
    (1)《公司向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采购的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254,130,365 股同意、150,300 股反对、
53,3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9%。
    (2)《公司向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销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254,130,365 股同意、150,300 股反对、
53,3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9%。
    (3)《公司向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254,130,365 股同意、150,300 股反对、
53,3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9%。
    (4)《公司向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租赁的关联交易事
项》;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254,130,365 股同意、152,100 股反对、
51,5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4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9%。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预计使用闲置资金合计不超过 5 亿元
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54,161,302 股同意、203,6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0%。
    10、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54,161,302 股同意、203,6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佛塑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佛塑科技《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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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二○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邓     洁

    负责人:谈 凌

    中国            广州                          何灿舒




                           二○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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