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塑科技: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05-30
证券代码:000973 证券简称:佛塑科技 公告编号:2018-20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
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就公司通过银行为广州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工百川”)提供委托贷款逾期事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两份民事起诉
状,法院已立案受理(以下简称“本次诉讼”)。现将本次诉讼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
1.相关当事人
原告: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丙娣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 85 号
被告一:广州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百川”)
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玉岩路华立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马铁军
被告二:广州华工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工百川桂
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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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空明西路新建区五号小区
负责人:黎国
2.诉讼请求
(1)判令华工百川偿还本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 50,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
(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 8.217%,从 2016 年 8 月 7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
至 2018 年 4 月 24 日的利息为 1,532,158.42 元,罚息为 10,446,571.43 元,利息金
额以银行最后核准为准),以上应付本息金额暂合计为 61,978,729.85 元。
(2)本公司对华工百川桂林分公司拥有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英才科技园 A-12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桂市国用(2014)第 600028 号)及地上建筑物
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由华工百川、华工百川桂林分公司承担本次诉讼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
费。
3.案由
2015 年 8 月 7 日,公司与华工百川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
称“渤海银行”)签订《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由本公司委托渤
海银行向华工百川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 70,000,000 元,贷款期限至 2016 年 3 月 6
日。合同约定年利率 8.217%,如逾期还款,则按原贷款利率加收 50%的罚息。同
时,由华工百川提供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英才科技园 A-12 号的土地使
用权(面积 29546.60 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面积 19096.94 平方米)作为抵押。
2015 年 9 月 1 日,华工百川还款 2,000 万元。2016 年 3 月 1 日,公司与华工百川、
渤海银行签订《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约定贷款余额本金
5,000 万元偿还期限展期至 2016 年 9 月 12 日。
2015 年 8 月 7 日,华工百川桂林分公司作为抵押人与渤海银行签订《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抵押协议(委托贷款类)》,由华工百川桂林分公司将其名下
位于桂林市七星区英才科技园 A-12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桂市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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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第 600028 号)及地上在建工程抵押给渤海银行,作为上述委托贷款的担
保,并已办理土地以及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现该笔委托贷款已逾期,华工百川尚欠本公司贷款本金 5,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罚息未归还。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依法具状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公司的
诉讼请求。
上述公司通过渤海银行为华工百川提供委托贷款事项、逾期事项的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2015 年 9 月 17 日、2016 年 3 月 12 日、2016 年 10
月 1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诉讼二
1.相关当事人
原告: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丙娣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 85 号
被告一:广州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铁军
住址:广州市萝岗区玉岩路华立街 3 号
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44010172562198XG
被告二:柳州华工百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修芹
住址: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泰路1号
注册号:450207000000380
被告三:桂林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铁军
住址:桂林市七星区空明西路新建区五号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4503007376026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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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四: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铁军
住址: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泰路东 2 号 C-10 车间、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45020076583893XX
2.诉讼请求
(1)判令华工百川立即向本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 65,800,000 元;
(2)判令华工百川立即向本公司支付利息人民币 3,476,540.53 元(按照年利
率 8.217%计,暂计至 2016 年 9 月 29 日,要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金额以
银行最后核准为准);
上述第 1 项、第 2 项诉请金额合计人民币 69,276,540.53 元。
(3 )判 令 本 公 司 有 权 就 上 述 第 1 项 、 第 2 项 诉 请 合 计 金 额 人 民 币
69,276,540.53 元分别对专利权质押登记号 2015990000641 项下的 35 项专利、专利
权质押登记号 2015990000604 项下的 3 项专利、专利权质押登记号 2015990000603
项下的 1 项专利、专利权质押登记号 2015990000605 项下的 3 项专利折价或者拍
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4)本公司有权就上述第 1 项、第 2 项诉请合计金额人民币 69,276,540.53 元
分别对(桂林)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 134 号项下的股权、(阳和)股质登记设字
[2015]第 20 号项下的股权、(阳和)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 21 号项下的股权、
(穗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 08201509140067 号项下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
卖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前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案由
2015 年 7 月 15 日、2016 年 2 月 26 日、2016 年 3 月 29 日,公司与华工百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天河支行”)分别签订一份
《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两份《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补充合同》(以下合称“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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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合同”)。
根据贷款合同,三方约定:由本公司委托中行天河支行向华工百川提供委托贷
款人民币 168,000,000 元,借款期限为 14 个月,自约定的提款日起算;借款利率为
固定利率,年利率 8.217%;逾期罚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收。由华工百川提供 54 项
专利权作为质押。华工百川还将其所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桂林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桂林华工百川公司”)、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柳州华工百川橡塑公司”)、柳州华工百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柳州华工百川新材料公司”)、东莞市华工百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 100%股
权,以及柳州华工百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百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100%
股权质押给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2015 年 7 月 15 日,华工百川、柳州华工百川新材料公司、桂林华工百川公司、
柳州华工百川橡塑公司分别与中行天河支行签订《质押合同》,分别以其名下的专
利权为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并后续办理了质押登记。
2015 年 8 月 27 日,华工百川与公司分别签订三份《股权质权合同》,柳州华工
百川新材料公司与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质权合同》,华工百川和柳州华工百川新材
料公司分别以其名下的股权为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并后续办理了质押登
记。
贷款合同签订后,中行天河支行受本公司委托向华工百川发放贷款累计人民币
167,500,000 元,截至起诉之日,华工百川尚欠付公司本金人民币 65,800,000
元。现该笔委托贷款已逾期,华工百川尚欠本公司贷款本金 6,580 万元及相应利息
未归还。
上述公司通过中行天河支行为华工百川提供委托贷款事项、逾期事项的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2015 年 9 月 17 日、2016 年 3 月 12 日、2016 年
10 月 1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5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对前期通过银行为华工百川提供委托贷款逾期后的追讨行为,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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