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 作为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于明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事宜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合法性。根据于明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没有发现其有《公司 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现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 职位。 2、程序性。聘任于明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上述议案。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祝丽玮) (王泰文) (袁坚刚) 2018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