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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铁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9年4月)2019-04-09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

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及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包括不

限于本制度第二章、第三章的内容)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

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及公

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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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3、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6、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

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

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

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各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报告义务人

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一)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 应当报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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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四) 其它重大事件:

1、重大仲裁和诉讼;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6、回购股份;

7、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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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股权激励;

9、重大生产经营以及安全事件;

10、重大产品质量事件;

11、重大环保违规事件。

(五)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依法强制解散;

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

准备;

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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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了相

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

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

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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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的股东或控股股东拟买卖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 1%以上或导致

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股东应将该信息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

第十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

围,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量化标准及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的除外)的报告量化标准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涉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八条第(二)项中第 2 至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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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

 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

 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

 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

 业收入。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

 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应当提前 15 日报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

  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报告。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

  (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已经按照本条第(一)项规

  定报告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行政处罚以及捐赠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十七条 安全、质量、环保和生产事故无论是否涉及金额,均应报告。

第十八条 如存在相关标的连续交易的,还需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在 12 个月内进

行同类交易累计报告。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

资产总额或者交易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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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 30%的,也应当报告。

第十九条 重大交易事项虽未达到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但根据判断会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也应报告。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持续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部门,应在知悉本制度所

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

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当面递交或邮件给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

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

判断,判定对其处理方式,收集相关资料、草拟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

核;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司董事长、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程序;对于无需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经董事长审核后,按《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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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披露的重大信息

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长和与信息披

露有关的各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前,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在审核过程中,

有权要求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对有关文件做出说明,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予

以配合。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

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

视为违反岗位职责,公司将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报告义务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应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

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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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报、虚假

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

行。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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